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9號
原 告 逸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相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柒萬柒仟
貳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肆萬柒仟柒
佰貳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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