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69號
SLDV,103,補,469,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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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9號
原   告 廖坤首 
上列原告與被告潔亨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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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潔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