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陳國俊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富德、洪俊和、洪嘉鴻、菁英汽車優質廣
場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5,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39,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一併補正被告菁英汽車優質廣場具有當事人能力之相關資
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