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6號
原 告 衛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朝寶
被 告 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 4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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