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667號
SLDV,103,司繼,667,201405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陳怡如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燕村(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0 巷
00號3 樓)於103 年3 月4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又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 個月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