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93號
SLDV,103,司拍,93,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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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周錦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利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第三人鍾興蓮(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 國93年5 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 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62 萬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5 月17日起至133 年5 月1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93年5 月25日登記在案;嗣於101 年5 月28日變更設定義 務人為彭尊、債務人為彭尊鍾興蓮、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1 年5 月27日;第三人彭尊則於102 年9 月30日將上開不 動產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怡利。嗣⑴第三人鍾興 蓮擔任第三人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佳公司﹚與聲 請人授信往來之連帶保證人,瑩佳公司為資金所需,自98年 3 月13日起與聲請人簽訂授信總額度共計2,180 萬元之授信 往來契約,並據此借款共計1,370 萬元,其約定期限、利息 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貸款契約內,如任何一債務不依 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⑵第三人彭尊邀 同鍾興蓮為保證人,於101 年5 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493 萬 元、142 萬元,其約定期限、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 於貸款契約內,如任何一債務不依約付息經聲請人催告後仍 未為清償,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 付違約金。詎第三人瑩佳公司於102 年8 月23日即未依約履 行,第三人彭尊自102 年10月31日起即未繳納利息,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為證。
二、查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已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並經 本院於103 年2 月5 日以103 年度司拍字第25號裁定准許, 經本院調前開卷宗可稽,聲請人不得再以同一標的物聲請法 院裁定拍賣抵押物,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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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瑩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