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19號
SLDV,103,司拍,119,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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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潘建華 
相 對 人 林福生 
債 務 人 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都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年3月21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 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1年3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1年3月22日登記在案。三、嗣債務人於101年3月21日與聲請人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在 1,000 萬元額度範圍內,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於額 度內得循環動用,共計動用如附表二所示四筆借款,其借款 期間、利息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授信契約書內,如立約人如有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者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2年8月 30日即被通報拒絕往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 款憑證、放款戶資料查詢申請單、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債務 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 稱債權餘額及利率無誤,但借款憑證及增補契約均無違約金 之約定等語。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 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 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 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



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 ,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相對人陳稱本件抵押債權並無違 約金之約定等,係屬實體爭執,非拍賣抵押物事件所得酌斟 。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上開書證,形式上已符聲請拍賣抵押 物要件,其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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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