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243號
SLDV,103,司催,243,201405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嘉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FA2074520-FA2074525 之票據,因被竊 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 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 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 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嘉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