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9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王薇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博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計
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六
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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