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上訴人 即
被告之配偶 丑○○○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三九九
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五0、六九四八號,移送併辦案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三四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子○○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肆年,附表一所示之署押、印文,附表二、三、四、五、六、七所示之有價證券,辛○○之印章叁顆均沒收。
事 實
一、子○○因庚○○(經本院判刑確定)積欠其債務,竟與庚○○基於犯意之連絡, 推由庚○○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七月間,至苗栗縣苑裡車站,以新臺幣(下 同)二萬五千元之代價,與綽號「劉仔雄」之男子,基於犯意之連絡,由庚○○ 提供照片,由綽號劉仔雄之男子換貼庚○○照片,共同變造辛○○之身分證(變 造之身分證業經庚○○丟棄),足以生損害於辛○○。並基於概括之犯意,由庚 ○○於同年七月間,於臺中市不詳處所,連續偽刻辛○○印章三顆,並由庚○○ 持該變造身分證及自行印製之「永昌代書事務所辛○○」名片,於八十三年八月 三十一日(起訴書誤為二十一日),偽造辛○○之署押一枚、偽蓋辛○○之印文 一枚,偽造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並持向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提出申請獲准, 旋於八十三年九月六日偽造辛○○署押一枚、印文三枚,偽造支票存款往來約定 書,持以行使開設九九○八─六帳號支票存款戶,同日偽造辛○○之署押、印文 各一枚,偽造支票領取證,持以行使領取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 0號支票五十張,同年十月八日再偽造辛○○印文一枚,偽造支票領取證,持以 行使領取0000000號至0000000號支票一百張,均足以生損害於辛 ○○。又於八十三年九月七日偽造辛○○署押一枚、印文二枚,偽造支票存款開 戶申請書,持向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申請開戶,同年月十二日獲准設立二○四 一九─五帳號支票存款戶,並於同日偽造辛○○署押、印文各一枚,偽造支票領 取證,持以行使領取票號0000000號至0000000號支票一百張,子 ○○與庚○○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偽造辛○○印文一枚,偽造支票領取證, 交由不知情之庚○○之會計曾瑞枝持以行使領取票號0000000號至000 0000號支票一百張,交由子○○使用,亦均足生損害於辛○○。又於八十三 年九月七日,由庚○○偽造辛○○之印文一枚,偽造開戶申請書,偽造辛○○之 署押一枚、印文二枚,偽造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均持以行使向台灣銀行水湳分 行申請開戶,同年月二十三日獲准設立三四○○─四帳號支票存款戶,並於同日 偽造辛○○之署押、印文各一枚,偽造支票領取證,持以行使領取票號0000
000號至0000000號支票二十五張,亦均足生損害於辛○○。得手後, 均交由子○○偽造簽發辛○○名義之支票,先培養信用,二人約定,庚○○分六 成,子○○分四成,再各自行使販賣上開帳號人頭支票牟利。詎上述支票在培養 信用階段,庚○○即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因另案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為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致未能分得支票。上述支票,皆由子○○意 圖供行使之用,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偽造辛○○署押及印文,偽造以辛○○名 義簽發之支票,並持以行使,計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 、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分別退票支票之發票日期、面額、票號及退票日期分別如附 表二、三、四所示,總數合計為一百七十一張,總金額合計為四千八百二十萬三 千九百八十元,另已兌現之支票,發票日期、票號、面額分別如附表五、六、七 所示,總數合計為九十五張,總金額合計為八百一十四萬二千三百九十八元。二、子○○又基於前揭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由庚○○、壬○○、丁○○所 交付偽造之支票,於八十三年至八十六年一月間,在台中市○○路,以可照會之 支票每張四千元,不可照會之支票每張一千元之價格,出售給戊○等人(詳如附 表八所載)。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站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辦理。 理 由
一、事實一部分:
訊據被告子○○,除坦承使用由庚○○前開以辛○○名義所領得之中國農民銀行 中港分行之支票五十張及一百張,另庚○○至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領得支票一 百張交與被告,為培養信用,有兌現六十張,其餘四十張由被告轉賣屬實,矢口 否認有前開犯行,辯稱:於庚○○去領票前,伊並不知情,庚○○係票領出來後 ,始將票交給伊使用,且庚○○於審理中亦供稱支票係其去領的,被告子○○顯 未參與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庚○○係與另一「劉姓」男子共 犯本案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並非與被告子○○共犯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另向 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再領一百張支票,不知係何人所領,非渠所領,渠亦未使 用,至於向台灣銀行水湳分行領用支票之事,被告不知情,亦未使用該支票等語 置辯。經查:
㈠被告子○○確有右開事實欄所載之犯行,業據共犯庚○○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調 查站(以下稱調查站)訊問中,明確供陳:「我向三家行庫請領支票後,將空白 支票全部交給子○○培養信用,約定新請領的空白支票六四分帳,子○○係專門 販賣人頭支票::。」,「::支票均交給子○○使用,::連辛○○之印章均 交給子○○使用。」,嗣於偵查中亦仍供稱:「用辛○○名義冒領支票,是一開 始即與子○○共同謀議,領支票時,子○○都在銀行門口等我,領到後我就交給 他。」,繼於原審審理中亦仍明確供承:「是子○○提議的(即本件之犯行)」 「領得之支票都交給子○○培養信用,我分六,他分四。」,「偽造的印章均在 子○○處。」,「因生意失敗欠子○○錢,所以子○○提議這樣做,還他錢。」 ,「本件共犯只有伊與子○○二人(即冒領支票偽造部分),沒有其他第三人, 偽造印章三枚及所領得之支票,均交給子○○去使用,我們約定由子○○培養信
用,我分六,他分四::。」,「::用假身分証去領支票是子○○提議的。」 ,即於本院前審調查中亦仍証稱:是被告向伊說可以偽造人頭票,伊就請「劉仔 雄」幫伊偽造(身分証)等情甚詳。由共犯庚○○上開供承甚詳之內容,本院前 審另參酌被告於本院前審坦承:庚○○確有交伊偽刻之辛○○印章,及伊確有取 得部分冒領之支票,又彰化銀行水湳分行與農民銀行中港分行部分,確約定由伊 培養信用等情,暨被告並曾於原審坦承:伊與庚○○約好由庚○○拿六成,伊拿 四成等情(參被告子○○於原審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審判筆錄),均互核相符以 觀,已可見共犯庚○○上開所供各情,確屬事實。又衡情既係約定由被告培養信 用,亦即約定由被告偽造行使支票,以製造交易假像培養信用無訛。又證人即中 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職員楊金池於本院前審調查時已明確證稱:「(八十三年十 月二十六日又向你們領了一百張支票,是誰領的?)我要來開庭之前,我有翻過 行內之資料,是一位姓曾的小姐領的。」、「(整個過程有沒有看過剛剛在庭上 的子○○?)沒有看過。」(見本院前審卷第一宗第一四三頁),且卷附中國農 民銀行中港分行之領取支票登記簿影本,亦明載上開一百張支票係由曾瑞枝領取 (見同上卷第一五四頁),足證該一百張支票係庚○○囑咐其不知情之會計曾瑞 枝所領取無訛,而非被告子○○所領。
㈡又查共犯庚○○於為本件犯行前,確曾積欠被告債務未還等情,業據共犯庚○○ 於原審供述甚詳,已如前述,即於本院前審調查中亦仍為相同之証言。並有被告 於原審所提出,即由共犯庚○○之小舅子許順煌所簽發,而由共犯庚○○之妻許 月照背書後,代共犯庚○○償還被告債務之支票影本在卷可憑,復據證人許順煌 、許月照二人於原審結證屬實,有該二人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原審所為 之訊問筆錄可據。由上各情益足見,共犯庚○○所供承:因其積欠被告債務,遂 由被告提議並謀議後,推由共犯庚○○變造辛○○之身分証,偽刻辛○○之印章 ,並偽以辛○○名義冒領得支票後,再交由被告製造交易假像以培養信用,而為 偽造有價證券並行使,被告與共犯庚○○二人並約定,將來由共犯庚○○分得所 領得空白支票之六成,被告則分得四成等情,確屬事實。被告辯稱:伊全不知情 云云,無非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與共犯庚○○二人,對本件犯行 相互謀議,並為行為之分擔,自均為共同正犯。再查共犯庚○○為檢察官收押後 ,固係由共犯庚○○之不詳年籍名字友人「劉姓」男子,為共犯庚○○處理所積 欠被告之債務,固亦據前開證人許順煌、許月照於原審證稱上情,惟尚難憑以認 定與本案之犯罪有何關聯,且查本案之共犯僅有庚○○與被告二人(即冒領並偽 造支票部分),已如前述,又參酌被告自承持有偽刻之辛○○印章,及取得冒領 之大量支票以觀,被告所辯委無可採。
㈢此外復有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開戶申請書、支票領取證、名片、身分證彰化商 業銀行水湳分行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彰湳字第二四六一號、中國農民銀行中港 分行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四農港字第二八二號、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八十四 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四.一一.一五銀水營字第四六五八號函,所各檢附之明細表 ,及偵查卷所附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台灣銀行水湳分行、中國農民銀行中港 分行支票存款交易明細表、暨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八六.六. 一四銀水營字第一九三一號函、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
)農港字第一四四號函、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八十六年七月十四日彰湳字第一 三五○號函,所各檢附之明細表在卷可稽。又本院八十五年上訴字第九○五號刑 事判決,亦認被告與庚○○二人係本件之共犯,上開判決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否認辯稱各語,均無非事後圖卸刑責之詞,委無可採,本件事實 一之部分事証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事實二部分:
被告子○○坦承有此部分犯行,核與購買支票之戊○、丙○○、甲○○、己○○ 供證之情節相符,且有本院八十五年上訴字第二五四二號、八十六年上訴字第二 一二二號、八十八年上訴字第四二八號、八十七年上訴字第八0六號等判決在卷 可稽,被告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子○○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二條變造特種文書罪、 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所犯 事實二之部分雖未經起訴,惟與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 理,附此敘明。被告子○○、庚○○、綽號「劉仔雄」三人間,就變造特種文書 罪,被告子○○、庚○○間就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罪間,均互 有犯意連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與共犯庚○○二人,利用不知情 之人盜刻被害人辛○○之印章,係屬間接正犯。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部分 ,與庚○○、壬○○、丁○○、戊○、己○○、癸○○、甲○○、丙○○、黃明 裕、巳○○、卯○○、寅○○等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偽造辛○○印章、署押及印文之犯行,為偽造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 為,均不另論罪。其變造特種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並持之行使,其變造及偽造之低 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另偽造有價證券並持之行使,其行使之低度 行為應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各應依行使偽造文書罪及偽造有 價證券罪處斷。被告前後多次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 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分別依連續 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均為達同一之目的, 其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原審對被告所犯 事實二部分,未予併案審理,惟查被告有前揭事實二部分之犯行,已如前述,無 論被告係先行購入該等偽造之人頭支票再轉售林世宗等人圖利,或係先與庚○○ 共同偽造文書向銀行開戶領取空白支票加以偽造後再行出售牟利,就其行使偽造 有價證券販賣人頭支票藉以牟利而言,被告前後所為,係基於同一目的,且本案 之犯罪時間,係自八十三年七月間起至八十四年八月間止,與該併辦案件之犯罪 時間係自八十四年三月間起,兩案之犯罪時間又互相重疊,則被告於本案及併案 中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自應併予審理,原 審未予併案審理,即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雖以其未參與偽造文書,及領用支票 等犯行云云,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 ,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偽造支票及販賣數量甚鉅,所生損害甚大, 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年。附表一所示之署押及印文,應依刑 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偽造之辛○○印章三枚,雖未扣案,但未能證
明已滅失,亦依同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二、三、四、五、六、七偽造之有價 證券,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諭知沒收,變造之辛○○身分證,未扣案,且據被 告供陳已丟掉,爰不諭知沒收。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 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 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 艤 駐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劉 連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A
附表一:
偽造之署押及印文
編號:
1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帳號九九○八─六號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中「辛○○」署押 一枚、印文一枚
2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帳號九九○八─六號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中「辛○○」署押 一枚、印文三枚
3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帳號九九○八─六號九月六日支票領取證中「辛○○」署押 、印文各一枚
4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帳號九九○八─六號十月八日支票領取證中「辛○○」印文 一枚
5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帳號二○四一九─五號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中「辛○○」署 押一枚、印文二枚
6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帳號二○四一九─五號九月十二日支票領取證中「辛○○」 署押、印文各一枚
7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帳號二○四一九─五號十月二十六日支票領取證中「辛○○
」印文一枚
8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帳號三四○○─四號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中「辛○○」印文一枚9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帳號三四○○─四號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中「辛○○」署押一枚 、印文二枚
臺灣銀行水湳分行帳號三四○○─四號支票領取證中「辛○○」署押、印文各一枚附表二:彰化商業銀行水湳分行辛○○九九0八─六號帳戶退票明細表┌────┬────┬────┬──────┐
│退票日期│發票日期│ NO. │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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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1/18│83/11/18│0000000 │ 205,000 │
├────┼────┼────┼──────┤
│83/11/19│83/11/19│0000000 │ 135,000 │
├────┼────┼────┼──────┤
│83/11/21│83/11/20│0000000 │ 89,500 │
├────┼────┼────┼──────┤
│83/11/21│83/11/20│0000000 │ 93,000 │
├────┼────┼────┼──────┤
│83/11/21│83/11/20│0000000 │ 4,000,000 │
├────┼────┼────┼──────┤
│83/11/21│83/11/21│0000000 │ 373,500 │
├────┼────┼────┼──────┤
│83/11/21│83/11/20│0000000 │ 350,000 │
├────┼────┼────┼──────┤
│83/11/21│83/11/20│0000000 │ 263,000 │
├────┼────┼────┼──────┤
│83/11/21│83/11/21│0000000 │ 254,000 │
├────┼────┼────┼──────┤
│83/11/21│83/11/20│0000000 │ 252,000 │
├────┼────┼────┼──────┤
│83/11/21│83/11/20│0000000 │ 240,000 │
├────┼────┼────┼──────┤
│83/11/21│83/11/20│0000000 │ 200,000 │
├────┼────┼────┼──────┤
│83/11/21│83/11/20│0000000 │ 150,000 │
├────┼────┼────┼──────┤
│83/11/21│83/11/20│0000000 │ 135,000 │
├────┼────┼────┼──────┤
│83/11/21│83/11/20│0000000 │ 113,000 │
├────┼────┼────┼──────┤
│83/11/21│83/11/20│0000000 │ 93,500 │
└────┴────┴────┴──────┘
┌────┬────┬─────┬──────┐
│退票日期│發票日期│ NO. │ 金 額 │
├────┼────┼─────┼──────┤
│83/11/21│83/11/20│ 0000000 │ 100,000 │
├────┼────┼─────┼──────┤
│83/11/21│83/11/20│ 0000000 │ 100,000 │
├────┼────┼─────┼──────┤
│83/11/22│83/11/20│ 0000000 │ 50,000 │
├────┼────┼─────┼──────┤
│83/11/22│83/11/20│ 0000000 │ 630,000 │
├────┼────┼─────┼──────┤
│83/11/22│83/11/20│ 0000000 │ 250,000 │
├────┼────┼─────┼──────┤
│83/11/23│83/11/23│ 0000000 │ 250,000 │
├────┼────┼─────┼──────┤
│83/11/23│83/11/20│ 0000000 │ 109,800 │
├────┼────┼─────┼──────┤
│83/11/23│83/11/20│ 0000000 │ 437,000 │
├────┼────┼─────┼──────┤
│83/11/25│83/11/25│ 0000000 │ 178,200 │
├────┼────┼─────┼──────┤
│83/11/25│83/11/25│ 0000000 │ 120,000 │
├────┼────┼─────┼──────┤
│83/11/25│83/11/25│ 0000000 │ 150,000 │
├────┼────┼─────┼──────┤
│83/11/25│83/11/25│ 0000000 │ 410,000 │
├────┼────┼─────┼──────┤
│83/11/25│83/11/25│ 0000000 │ 150,000 │
├────┼────┼─────┼──────┤
│83/11/25│83/11/25│ 0000000 │ 750,000 │
├────┼────┼─────┼──────┤
│83/11/25│83/11/25│ 0000000 │ 500,000 │
├────┼────┼─────┼──────┤
│83/11/25│83/11/25│ 0000000 │ 1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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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票日期│發票日期│ NO. │ 金 額 │
├────┼────┼────┼──────┤
│83/11/25│83/11/25│0000000 │ 260,000 │
├────┼────┼────┼──────┤
│83/11/25│83/11/25│0000000 │ 128,000 │
├────┼────┼────┼──────┤
│83/11/25│83/11/25│0000000 │ 250,000 │
├────┼────┼────┼──────┤
│83/11/25│83/11/25│0000000 │ 72,100 │
├────┼────┼────┼──────┤
│83/11/25│83/11/25│0000000 │ 225,000 │
├────┼────┼────┼──────┤
│83/11/25│83/11/25│0000000 │ 42,500 │
├────┼────┼────┼──────┤
│83/11/26│83/11/25│0000000 │ 110,000 │
├────┼────┼────┼──────┤
│83/11/26│83/11/26│0000000 │ 1,300,000 │
├────┼────┼────┼──────┤
│83/11/28│83/11/27│0000000 │ 139,000 │
├────┼────┼────┼──────┤
│83/11/28│83/11/27│0000000 │ 214,200 │
├────┼────┼────┼──────┤
│83/11/28│83/11/28│0000000 │ 300,000 │
├────┼────┼────┼──────┤
│83/11/29│83/11/20│0000000 │ 250,000 │
├────┼────┼────┼──────┤
│83/11/29│83/11/26│0000000 │ 135,000 │
├────┼────┼────┼──────┤
│83/11/30│83/11/30│0000000 │ 41,500 │
├────┼────┼────┼──────┤
│83/11/30│83/11/30│0000000 │ 80,000 │
├────┼────┼────┼──────┤
│83/11/30│83/11/30│0000000 │ 98,000 │
└────┴────┴────┴──────┘
┌────┬────┬─────┬──────┐
│退票日期│發票日期│ NO. │ 金 額 │
├────┼────┼─────┼──────┤
│83/11/30│83/11/30│ 0000000 │ 98,000 │
├────┼────┼─────┼──────┤
│83/11/30│83/11/30│ 0000000 │ 100,000 │
├────┼────┼─────┼──────┤
│83/11/30│83/11/30│ 0000000 │ 150,000 │
├────┼────┼─────┼──────┤
│83/11/30│83/11/30│ 0000000 │ 200,000 │
├────┼────┼─────┼──────┤
│83/11/30│83/11/30│ 0000000 │ 238,000 │
├────┼────┼─────┼──────┤
│83/11/30│83/11/30│ 0000000 │ 330,000 │
├────┼────┼─────┼──────┤
│83/11/30│83/11/30│ 0000000 │ 478,700 │
├────┼────┼─────┼──────┤
│83/11/30│83/11/30│ 0000000 │ 750,000 │
├────┼────┼─────┼──────┤
│83/12/1 │83/12/1 │ 0000000 │ 180,000 │
├────┼────┼─────┼──────┤
│83/12/2 │83/12/2 │ 0000000 │ 246,000 │
├────┼────┼─────┼──────┤
│83/12/2 │83/11/30│ 0000000 │ 100,000 │
├────┼────┼─────┼──────┤
│83/12/2 │83/12/2 │ 0000000 │ 55,000 │
├────┼────┼─────┼──────┤
│83/12/5 │83/12/3 │ 0000000 │ 120,000 │
├────┼────┼─────┼──────┤
│83/12/5 │83/12/5 │ 0000000 │ 111,600 │
├────┼────┼─────┼──────┤
│83/12/5 │83/11/30│ 0000000 │ 65,000 │
├────┼────┼─────┼──────┤
│83/12/5 │83/12/5 │ 0000000 │ 250,000 │
└────┴────┴─────┴──────┘
┌────┬────┬────┬──────┐
│退票日期│發票日期│ NO. │ 金 額 │
├────┼────┼────┼──────┤
│83/12/8 │83/12/8 │0000000 │ 377,000 │
├────┼────┼────┼──────┤
│83/12/8 │83/12/5 │0000000 │ 250,000 │
├────┼────┼────┼──────┤
│83/12/10│83/12/10│0000000 │ 200,000 │
├────┼────┼────┼──────┤
│83/12/10│83/12/10│0000000 │ 1,520,000 │
├────┼────┼────┼──────┤
│83/12/10│83/12/10│0000000 │ 135,000 │
├────┼────┼────┼──────┤
│83/12/15│83/12/15│0000000 │ 305,000 │
├────┼────┼────┼──────┤
│83/12/15│83/12/15│0000000 │ 150,000 │
├────┼────┼────┼──────┤
│83/12/20│83/12/20│0000000 │ 240,000 │
├────┼────┼────┼──────┤
│83/12/20│83/12/20│0000000 │ 250,000 │
├────┼────┼────┼──────┤
│83/12/20│83/12/17│0000000 │ 1,550,000 │
├────┼────┼────┼──────┤
│83/12/27│83/12/25│0000000 │ 240,000 │
├────┼────┼────┼──────┤
│83/12/30│83/12/30│0000000 │ 70,000 │
├────┼────┼────┼──────┤
│83/12/30│83/12/30│0000000 │ 517,000 │
└────┴────┴────┴──────┘
┌────┬────┬─────┬──────┐
│退票日期│發票日期│ NO. │ 金 額 │
├────┼────┼─────┼──────┤
│83/12/30│83/12/30│ 0000000 │ 138,560 │
├────┼────┼─────┼──────┤
│83/12/30│83/12/30│ 0000000 │ 200,000 │
├────┼────┼─────┼──────┤
│83/12/30│83/12/30│ 0000000 │ 158,600 │
├────┼────┼─────┼──────┤
│83/12/30│83/12/30│ 0000000 │ 285,000 │
├────┼────┼─────┼──────┤
│83/12/30│83/12/30│ 0000000 │ 157,700 │
├────┼────┼─────┼──────┤
│84/1/5 │84/1/5 │ 0000000 │ 538,000 │
├────┼────┼─────┼──────┤
│84/12/30│84/12/30│ 0000000 │ 336,000 │
├────┼────┼─────┼──────┤
│84/1/25 │84/1/25 │ 0000000 │ 238,000 │
├────┼────┼─────┼──────┤
│84/2/13 │84/2/13 │ 0000000 │ 866,000 │
├────┼────┼─────┼──────┤
│84/2/14 │83/11/19│ 0000000 │ 113,000 │
├────┼────┼─────┼──────┤
│84/2/17 │84/2/17 │ 0000000 │ 866,000 │
├────┼────┼─────┼──────┤
│84/2/21 │84/2/20 │ 0000000 │ 860,000 │
├────┼────┼─────┼──────┤
│84/2/27 │84/2/27 │ 0000000 │ 866,000 │
└────┴────┴─────┴──────┘
合計 90張 總退票金額為29,855,960元附表三:中國農民銀行中港分行辛○○二0四一九─五號帳戶退票明細表┌────┬────┬────┬────┬──┐
│發票日期│退票日期│支票號碼│金 額│備註│
├────┼────┼────┼────┼──┤
│83/11/05│83/11/03│0000000 │ 15,000│ │
├────┼────┼────┼────┼──┤
│83/11/16│83/11/16│0000000 │ 97,500│ │
├────┼────┼────┼────┼──┤
│83/11/18│83/11/19│0000000 │ 382,000│ │
├────┼────┼────┼────┼──┤
│83/11/20│83/11/21│0000000 │ 100,000│ │
├────┼────┼────┼────┼──┤
│83/11/20│83/11/21│0000000 │ 552,000│ │
├────┼────┼────┼────┼──┤
│83/11/20│83/11/21│0000000 │ 73,000│ │
├────┼────┼────┼────┼──┤
│83/11/20│83/11/21│0000000 │ 90,000│ │
├────┼────┼────┼────┼──┤
│83/11/20│83/11/21│0000000 │ 470,000│ │
├────┼────┼────┼────┼──┤
│83/11/20│83/11/21│0000000 │ 87,300│ │
├────┼────┼────┼────┼──┤
│83/11/20│83/12/05│0000000 │ 100,000│ │
├────┼────┼────┼────┼──┤
│83/11/20│84/03/22│0000000 │ 350,000│ │
├────┼────┼────┼────┼──┤
│83/11/23│83/11/23│0000000 │ 200,000│ │
├────┼────┼────┼────┼──┤
│83/11/23│83/11/24│0000000 │ 100,000│ │
├────┼────┼────┼────┼──┤
│83/11/25│83/11/25│0000000 │ 200,000│ │
├────┼────┼────┼────┼──┤
│83/11/25│83/11/25│0000000 │ 144,300│ │
├────┼────┼────┼────┼──┤
│83/11/27│83/11/28│0000000 │ 300,000│ │
├────┼────┼────┼────┼──┤
│83/11/27│83/12/01│0000000 │ 420,000│ │
├────┼────┼────┼────┼──┤
│83/11/28│83/11/29│0000000 │ 90,000│ │
├────┼────┼────┼────┼──┤
│83/11/30│83/11/30│0000000 │ 600,000│ │
├────┼────┼────┼────┼──┤
│83/11/30│83/11/30│0000000 │ 180,000│ │
├────┼────┼────┼────┼──┤
│83/11/30│83/11/30│0000000 │ 150,000│ │
├────┼────┼────┼────┼──┤
│83/11/30│83/11/30│0000000 │ 300,000│ │
├────┼────┼────┼────┼──┤
│83/11/30│83/11/30│0000000 │ 132,000│ │
├────┼────┼────┼────┼──┤
│83/11/30│83/11/30│0000000 │ 330,000│ │
├────┼────┼────┼────┼──┤
│83/11/30│83/11/30│0000000 │ 130,000│ │
├────┼────┼────┼────┼──┤
│83/11/30│83/12/01│0000000 │ 275,000│ │
├────┼────┼────┼────┼──┤
│83/11/31│83/11/30│0000000 │ 255,000│ │
├────┼────┼────┼────┼──┤
│83/11/31│83/11/30│0000000 │ 120,000│ │
├────┼────┼────┼────┼──┤
│83/11/31│83/12/01│0000000 │ 95,000│ │
├────┼────┼────┼────┼──┤
│83/11/31│83/12/05│0000000 │ 150,000│ │
├────┼────┼────┼────┼──┤
│83/12/01│83/12/01│0000000 │ 96,000│ │
├────┼────┼────┼────┼──┤
│83/12/01│83/12/01│0000000 │ 60,000│ │
├────┼────┼────┼────┼──┤
│83/12/01│83/12/05│0000000 │ 90,000│ │
├────┼────┼────┼────┼──┤
│83/12/05│83/12/05│0000000 │ 350,000│ │
├────┼────┼────┼────┼──┤
│83/12/05│83/12/05│0000000 │ 150,000│ │
├────┼────┼────┼────┼──┤
│83/12/05│83/12/05│0000000 │ 700,000│ │
├────┼────┼────┼────┼──┤
│83/12/05│83/12/06│0000000 │ 670,000│ │
├────┼────┼────┼────┼──┤
│83/12/09│83/12/09│0000000 │ 250,000│ │
├────┼────┼────┼────┼──┤
│83/12/10│83/12/10│0000000 │ 178,500│ │
├────┼────┼────┼────┼──┤
│83/12/10│83/12/10│0000000 │ 56,000│ │
├────┼────┼────┼────┼──┤
│83/12/10│83/12/10│0000000 │ 300,000│ │
├────┼────┼────┼────┼──┤
│83/12/12│83/12/12│0000000 │ 200,000│ │
├────┼────┼────┼────┼──┤
│83/12/15│83/12/15│0000000 │ 186,000│ │
├────┼────┼────┼────┼──┤
│83/12/16│83/12/16│0000000 │ 417,000│ │
├────┼────┼────┼────┼──┤
│83/12/19│83/12/22│0000000 │ 60,000│ │
├────┼────┼────┼────┼──┤
│83/12/20│83/12/20│0000000 │ 24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