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966號
SLDV,103,司促,6966,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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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雯霈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邢秉洋即邢靖彰之繼
承人、邢妤婕即邢靖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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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