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張玉定
被 上訴人 劉清香
黃良雄
黃耀隆
黃麗蓉
黃耀群
黃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9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 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3 年5 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