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14號
SLDV,102,訴,914,201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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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紀政宗 
被 上訴人 魏榮治 
      魏阿滿 
      魏金燕 
      魏秀勤 
      魏張來富
      魏金團 
      魏榮求 
      魏麗慧 
      魏麗貞 
      魏麗慈 
      莊光明 
      莊光華 
      莊光映 
      阮莊光子
      莊美玉 
      莊皓捷 
      莊舒涵 
      詹美省 
      魏滿重 
      陳志銳(即陳禎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斯美(即陳禎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昌(即陳禎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朗(即陳禎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
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計算式:191.33平方
公尺×198,000 元《102 年1 月公告現值》×24/820應有部分=
1,108,7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叁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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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