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紀政宗
被 上訴人 魏榮治
魏阿滿
魏金燕
魏秀勤
魏張來富
魏金團
魏榮求
魏麗慧
魏麗貞
魏麗慈
莊光明
莊光華
莊光映
阮莊光子
莊美玉
莊皓捷
莊舒涵
詹美省
魏滿重
陳志銳(即陳禎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斯美(即陳禎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昌(即陳禎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朗(即陳禎祥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
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計算式:191.33平方
公尺×198,000 元《102 年1 月公告現值》×24/820應有部分=
1,108,7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叁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