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
原 告 圳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圳淞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其於民國102 年12月20日具狀擴張
請求之金額,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壹仟
陸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尚欠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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