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6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松意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榮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甲子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全
訴訟代理人 賴儷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當庭命反訴原告 於5 日內補正,然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反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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