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勤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捌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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