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85號
SLDV,102,訴,1185,2014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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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5號
上 訴 人 易宇豐 
      易大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福輝魏隆城黃美鈴間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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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