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5號
上 訴 人 易宇豐
易大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福輝、魏隆城、黃美鈴間債務不履行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