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告 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品盛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叡彬
被 告 威聯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博達
訴訟代理人 郭博光
複 代理 人 張毓桓律師
劉博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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