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禪娟
代 理 人 張鴻欣律師
徐榮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王柏棠律師(臺北市○○○路○段○○○號十二樓之三)、許坤立律師(臺北市○○○路○段○○○○○號十五樓)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召開。
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自即日起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 理 由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 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 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 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經營不善,負債累累,而向銀行、民間個 人借貸周轉,然仍無法轉虧為盈,而致未能如期請領工程應收 款項,支應廠商貨款、工程款,亦無法清償先前借款之高額利 息,而遭部分債權人追討債務,聲請強制執行,致陷於不能清 償之窘境。累計現今總負債為新臺幣(下同)3 億4609萬3355 元,而伊名下尚餘土地各二筆及若干應收帳款、汽車四輛,總 值約1 億0035萬2500元。伊恐負債愈陷愈深,將來大部分債權 人無法取得公平受償,為此聲請宣告伊破產等語。經查:依本件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其債權人共計 有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等118 人,負債總額為3 億4609萬3355 元。經本院以其債權金額超過400 萬者或依職權函詢結果,其 中已向本院陳報為債權人者,計有如附表一所示債權人,總計 債權金額已高達超過4 億元。而聲請人自行陳報之財產清冊及 價額,及本院依職權函詢所得之聲請人目前可能尚存之資產如 附表二所示,共約3800餘萬元,足證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 所負債務。
綜上所述,聲請人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 權人復有2 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本院調查後,尚足以構成 破產財團,用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
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依院字第958 號解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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