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74號
SLDV,102,司執消債更,74,2014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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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4號
債 務 人 朱季容即朱珊瑩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1日以101 年 度消債更字第173號裁定自102年7 月20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 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而債務人由弟妹聘僱擔任 看護父親之工作,每月薪資臺幣(下同)2萬元(無年終、獎 金 ),確有薪資收入乙情,為債務人所自陳,並有其弟所簽 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73號卷【下 稱消債更卷】第54頁)。債務人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 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 為1期,共分72期清償(即6 年),每期清償6,640元,另將 其保單總價值平均攤還,於每年11月增加清償2 萬元,總清 償金額為59萬8,080元,清償成數為16.02% 。本院經審酌下 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無其他財產 ,有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消 債更卷第17頁)。又債務人之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 65萬8,462 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47萬6,064元後,剩餘18萬2,398元,低於上開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堪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二)次查,債務人每月薪資2 萬元,此有債務人之弟所簽具 證明書附卷足憑(見消債更卷第54頁)。另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從事兼職工作,以增加收入云云 ,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 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 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故更生



方案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資力作為履行之基 礎,盡其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條件,其將來薪資收入實難 作為現有薪資之判斷依據。至債務人是否從事兼職或較 高薪之工作,以增加收入,除涉及債務人自身能力外, 更須視就業市場需求而定,並非債務人自己可以決定, 亦非債權人或法院得以強迫其為之,債權人上開主張, 實屬無據。
(三)再查,債務人自陳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債務人提 出租賃契約影本為證(見消債更卷第31至34頁)。債務 人陳報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 萬5,909元(包括膳食費4,5 00元、交通費300元、電話費300元、水電、瓦斯費1,10 0 元、日用雜支300 元、工會/健保費877元及租金7,00 0元、扶養費1,532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生活 費用單據供參(見消債更卷第31至48頁)。參酌債務人 每月個人支出1萬4,377元,低於與臺北市政府所公布10 3 年度該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4,794 元(按此 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 勞退金及稅賦等項),且費用並未浮報,足見其已盡撙 節支出之能事,自屬合理。至於債務人陳報扶養費部分 ,依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計算,扣除債務人父親 每月領得補助款7,200 元,如以債務人姐弟三人均分不 足最低生活費[計算式:(14,794-7,200)÷3=2,531元 )],每月尚須支出2,531元,債務人僅陳報1,532元,亦 屬合理。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減少生活支出,實已侵 害債務人之生存權利,並無可採。
(四)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且債務人之負債多係因浪 費所致云云,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現 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數亦非 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至於債務人過往之消費情形 (是否有浪費或揮霍無度)及清算程序是否免責之判斷 依據,與更生方案並無關聯。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平 均薪資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後,尚餘4,091元[計算式 :20,000-15,909=4,091元],而其願將該餘額全數用 以清償債務,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 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 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 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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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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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 │
│2.每期在每月10日前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640元。債 │
│ 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之一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每年11月當期增加清償20,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之二每│
│ 年11月當期增加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373萬2,197元 │
│5.清償總金額:59萬8,080元 │
│6.總清償比例: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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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之一、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
│ │ │ │金額(新臺 │
│ │ │ │幣) │
├──┼──────────────┼─────┼─────┤
│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37 │1,021 │
├──┼──────────────┼─────┼─────┤
│ 2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7 │445 │
├──┼──────────────┼─────┼─────┤
│ 3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1.24 │746 │
├──┼──────────────┼─────┼─────┤
│ 4 │誠信資融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8 │1,008 │
├──┼──────────────┼─────┼─────┤
│ 5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1 │153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15 │807 │
├──┼──────────────┼─────┼─────┤
│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2 │493 │
├──┼──────────────┼─────┼─────┤
│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2 │360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3 │666 │
├──┼──────────────┼─────┼─────┤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94 │527 │
├──┼──────────────┼─────┼─────┤
│1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23 │414 │
├──┼──────────────┼─────┼─────┤
│ │合 計 │100% │6,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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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之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比例 │每年11月當│
│ │ │ │期增加可分│
│ │ │ │配金額(新 │
│ │ │ │臺幣) │
├──┼──────────────┼─────┼─────┤
│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5.37 │3,074 │
├──┼──────────────┼─────┼─────┤
│ 2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7 │1,340 │
├──┼──────────────┼─────┼─────┤
│ 3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1.24 │2,248 │
├──┼──────────────┼─────┼─────┤
│ 4 │誠信資融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8 │3,036 │
├──┼──────────────┼─────┼─────┤
│ 5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1 │463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15 │2,430 │
├──┼──────────────┼─────┼─────┤
│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2 │1,484 │
├──┼──────────────┼─────┼─────┤
│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2 │1,085 │
├──┼──────────────┼─────┼─────┤
│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3 │2,006 │
├──┼──────────────┼─────┼─────┤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94 │1,588 │
├──┼──────────────┼─────┼─────┤
│1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23 │1,246 │
├──┼──────────────┼─────┼─────┤
│ │合 計 │100% │20,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
│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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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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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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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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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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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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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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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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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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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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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