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60號
SLDV,102,司執消債更,60,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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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
債 務 人 林鏗鏘
  送達代收人 李宏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68 號裁定 自民國102 年5 月24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 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而債務人現任職西北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3,954 元,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業據其提出102 年1 月至11 月薪資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6 至137 頁、第160 至 164 頁),堪認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 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第1 期至第46期每期清償新 臺幣(下同)15,000元,第47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8,750元 ,總清償金額為1,177,500 元,清償成數為38.08%。本院經 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平均薪資所得約 33,954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之財政部臺灣省 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 第168 號卷第20頁)在卷可考。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 處分所得686,728 元扣除必要支出587,424 元後,餘額為 99,304元,遠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受償總額1,177,50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淡水區,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 必要支出17,528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國民年金778 元 及未成年子女林○○(00年00月生)扶養費3,750 元,其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3,000元,核與內政部公布新北市10 3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439元相當,是債務人 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 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 用,本院應予以尊重。另債務人與配偶陳玉玲共同扶養未 成年子女林○○,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 未成年子女林○○扶養費3,750 元,尚低於上開新北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半數,亦屬合理。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 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 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承前所述,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 為33,954元,扣除自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17,528元後 ,餘額為16,426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願以1 個月為 1 期,於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5,000元,已逾前揭 餘額5分之4;並願於其三女林○○成年後,全數提撥扶養 費3,750 元,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第47期至第72期每月增 加清償3,750 元,即每期清償18,750元,足認債務人已盡 最大誠意清償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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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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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 。 │
│2.第1 期至4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5,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
│ 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第47期至72期每期清償18,750元。債權人分│




│ 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式。 │
│3.債務總金額:3,091,916元。 │
│4.清償總金額:1,177,500元。 │
│5.總清償比例:38.08%。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
│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30,824 │ 635 │ 793 │
│ │公司 │ │ │ │
├──┼──────────────┼─────┼────┼────┤
│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593 │ 531 │ 664 │
├──┼──────────────┼─────┼────┼────┤
│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91,548 │ 2,385 │ 2,981 │
│ │公司 │ │ │ │
├──┼──────────────┼─────┼────┼────┤
│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3,811 │ 1,183 │ 1,479 │
├──┼──────────────┼─────┼────┼────┤
│ 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136 │ 539 │ 673 │
├──┼──────────────┼─────┼────┼────┤
│ 6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8,402 │ 4,068 │ 5,085 │
├──┼──────────────┼─────┼────┼────┤
│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66,602 │ 5,659 │ 7,075 │
├──┼──────────────┼─────┼────┼────┤
│ │ 合 計 │3,091,916 │15,000 │18,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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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
│ 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 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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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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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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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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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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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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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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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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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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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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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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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