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洪偉裳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被 告 台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訴訟代理人 蘇嘉瑞律師
王信凱律師
馬傲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16日上午9 時 ,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關於拋棄式隔離帽、外科口罩、拋棄式長袖防水隔離衣、滅 菌、無粉高品質手套、鞋套、目鏡或面罩是否能有效阻隔藥 品中鉑等重金屬之曝露,如無法阻隔,則合理阻隔方式應為 何部分,是否有送毒物或化學之鑑定單位鑑定之必要。三、請被告補充說明,藥師於醫院各藥局有無定期輪調辦法(請 提出95至99年間之輪調辦法)?及何以針對調劑室工作人員 之健康檢查並無鉑金屬含量之檢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