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44號上 訴 人 許英昌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上 訴 人 許英峯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視同上訴人 許愛玉 許玉仙 許芳瑛 許芳妃 許芳芬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許英昌 許英峯視同上訴人 李明慶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溫藝玲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鴻強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雅慧 李治民 宋佳烜 李明康 廖雪如 蔡典霖 吳素秋 吳椿美被 上訴人 蔡明言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30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00 年度湖簡字第43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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