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65號
SLDV,100,建,65,201405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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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康志福 
訴訟代理人 周廷翰律師
      吳雅貞律師
      陳鵬光律師
      林雅芬律師
      陳誌泓律師
      翁乙仙律師
被   告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本
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訴訟雖經本院於101年2月24日判決原告之起訴全部勝訴 ,但漏未就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判命 被告負擔訴訟費用,茲據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並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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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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