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 告 莊淑真被 告 何明樺 林育祥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 張璃琳被 告 葉正毅 梁崇銘 李柏賢 雷緯妮 黃威揚 林俊宏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金美被 告 李旻學 江柏諺 王彥文 林伯皓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董麗娟被 告 呂紀緯 陳柏偉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志昇 高招美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陳介安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蓁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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