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46號
SLDM,103,附民,46,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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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褚宸宇
法定代理人 蔡靚盈
被   告 陳柏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訴第18號搶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遭被告竊取 ,嗣雖已領回,但仍有部分車身零件毀損,爰向被告請求損 害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 萬0,2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自明。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取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重型機 車部分,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是依上開法文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所提之 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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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