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626號
SLDM,103,聲,626,201405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士達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 年度執聲字第35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保管字第二八三0號)。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 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 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緩字 第184 號被告陳士達賭博案,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 ,所查扣之抽頭金新臺幣200 元、麻將1 副、帳冊1 本、骰 子3 顆及搬風骰子1 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 保管字第2830號),係陳士達所有,因屬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三、經查:被告陳士達因犯刑法第268 條第前段之意圖營利提供 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聚眾賭博等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續字第46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有緩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 物,均為被告所有,並為被告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所得 、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見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9114號卷,第9 頁、第76 頁),堪認上揭扣案物品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所得之 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就上揭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丁愛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




├──┼────┼──────────┤
│ 1 │抽頭金 │新臺幣200元 │
├──┼────┼──────────┤
│ 2 │麻將 │1副 │
├──┼────┼──────────┤
│ 3 │帳冊 │1本 │
├──┼────┼──────────┤
│ 4 │骰子 │3顆 │
├──┼────┼──────────┤
│ 5 │搬風骰子│1顆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