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34號
SLDM,103,簡,34,201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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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風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啟鏗
被   告 謝宜樺(原名謝淑妙)
      來普利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李子琪
被   告 簡千翔
      喜堂聯合設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睬纁(原名黃若龍)
上八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蘇忠聖律師
被   告 基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周基伙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12094 號),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102 年度易字第25
0 號),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啟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林金城」署押貳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林金城」署押貳枚均沒收。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謝宜樺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林金城」署押貳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林金城」署押貳枚均沒收。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李子琪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簡千翔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周基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風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叁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來普利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喜堂聯合設計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基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楊啟鏗風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 號11樓之25,下稱風閣公司)之負責人 ,謝宜樺(原名謝淑妙,下稱謝宜樺)為楊啟鏗配偶,亦為 風閣公司員工,周基伙係基業工程營造有限公司(址設新北 市○○區○○路000 號2 樓之2 ,下稱基業公司)之負責人 ,李子琪來普利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 段000 號,下稱來普利公司)之負責人,簡千 翔係喜堂聯合設計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6 樓之16,登記負責人即簡千翔之配偶黃睬纁 (原名黃若龍),下稱喜堂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兼員工。臺 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於民國99年、 100 年間,陸續辦理「99年凱達格蘭文化館典藏空間工程採 購案(下稱典藏空間工程案)」、「100 年凱達格蘭文化館 8 樓露台整修暨藝化工程設計監造服務採購案(下稱露台整 修設計監造案)」及「100 年凱達格蘭文化館8 樓露台整修 暨藝化工程採購案(下稱露台整修工程案)」等公共工程採 購,詎楊啟鏗謝宜樺竟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並獲取 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李子琪簡千翔周基伙則各自基於意圖影響採購 結果並獲取不當利益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 標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典藏空間工程案:




風閣公司於99年3 月間得標原民會辦理之「99年凱達格蘭文 化館典藏空間工程設計監造服務勞務採購案」(下稱典藏空 間設計監造案)後,楊啟鏗得知原民會將於同年6 月間辦理 典藏空間工程案,其明知風閣公司依法不得參加前開工程案 投標,然為施作工程獲取利益,遂向本無投標意願之周基伙 借牌,經周基伙應允出借基業公司名義及證件後,楊啟鏗復 指示謝宜樺以基業公司名義填製委託代理授權書、投標廠商 聲明書等投標文件,並由風閣公司支付押標金後辦理投標。 本件採購案於99年6 月30日辦理開標,由謝宜樺代表基業公 司出席開標,基業公司以低於底價之新臺幣(下同)217 萬 8,849 元得標本件工程後,再將工程全部轉包風閣公司施作 。至99年9 月23日、同年10月8 日該工程辦理驗收,由楊啟 鏗代表監造廠商風閣公司出席,謝宜樺代表施作廠商基業公 司出席,然楊啟鏗明知謝宜樺非基業公司專任工程人員,竟 未經該案專任工程人員林金城同意,由楊啟鏗指示謝宜樺接 續在上開日期之驗收紀錄廠商欄位上偽簽「林金城」署名2 枚及持林金城印章盜蓋「林金城」之印文1 枚(起訴書漏載 印文,應予補正),以示出席該工程驗收程序及對查驗結果 負責,並持向原民會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原民會及林金城 本人。嗣上開工程完成驗收後,基業公司將所領得工程款21 0 萬5,685 元扣除其中6 萬1,335 元之借牌費用後,全數交 予風閣公司。
㈡露台整修設計監造案:
原民會於100 年4 月間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露台整修設計 監造案,楊啟鏗明知其風閣公司不符合投標資格,竟向不知 情之友人石鵬鴻(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1 年度偵字第1209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用其建築師執 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及大石建築師 事務所票據信用等資料後,指示謝宜樺大石建築師事務所 名義製作投標文件,投標露台整修設計監造案。前2 次投標 分別因未檢附納稅資料證明文件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而遭 原民會判定為不合格廠商,直至100 年6 月7 日原民會第3 次辦理本案開標時,因僅大石建築師事務所1 家廠商投標且 檢附之投標文件均符合招標規範而取得優先議價權,並以18 萬元得標該案,嗣後大石建築師事務所亦將原民會所支付之 第1 期規劃設計勞務費用7 萬3,300 元全數交予風閣公司。 ㈢露台整修工程案:
楊啟鏗大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得標上開露台整修設計監造 案後,於100 年10月間得知露台整修工程案將辦理招標之訊 息,為謀風閣公司順利得標,遂向本無參與競標意願之李子



琪、簡千翔借牌,經渠2 人分別應允出借來普利公司、喜堂 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後,楊啟鏗復指示謝宜樺於100 年10月間 ,填寫來普利公司及喜堂公司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 物價指數調整提款聲明書等參標文件,再由謝宜樺持前開投 標文件交由李子琪簡千翔用印後封送原民會。本件於100 年10月18日開標,僅由謝宜樺代表風閣公司出席開標,因審 標人員發現來普利公司及喜堂公司均未繳納押標金及相關資 格文件,未通過書面審查,當場宣布廢標。
楊啟鏗為取得前開標案,接續向本無意願參與競標之李子琪周基伙借用來普利公司、基業公司之名義及證件,經渠2 人分別應允出借後,經謝宜樺製作風閣公司、來普利公司及 基業公司等3 家廠商投標文件,由楊啟鏗決定3 家公司標價 後投標,交由謝宜樺分別持支票作為風閣公司、基業公司投 標本案之押標金。原民會於100 年11月3 日辦理本件採購第 2 次開標,來普利公司因未繳納押標金而遭廢除資格,由楊 啟鏗代表之風閣公司及謝宜樺代表之基業公司進行比減價格 ,基業公司以標價169 萬8,000 元為最低價而得標,惟事後 原民會政風室人員懷疑該購案有圍標情事,遂依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撤銷基業公司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 ⒊原民會再於100 年12月13日辦理露台整修工程案第3 次開標 作業,楊啟鏗改以基業公司名義參標,並指派不知情之簡千 翔為基業公司代表,因基業公司及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 司(下稱榮華富貴公司)2 家廠商報價均高於底價,且因標 場主持人誤將底價公布,故原民會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當 場宣布廢標。
⒋原民會復於100 年12月21日辦理露台整修工程案第4 次開標 作業,仍由不知情之簡千翔楊啟鏗指示代表基業公司出席 ,經比價結果,該案由榮華富貴公司以低於底價之159 萬80 0 元得標。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啟鏗謝宜樺周基伙李子琪簡千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認不諱(見本院卷第99頁背面至 第101 頁、第109 頁背面),並經證人石鵬鴻、林金城、陳 思穎、陳兆鴻、林忠瑞證述在卷(見他卷第124 頁至第126 頁、第314 頁至第319 頁、第330 頁至第337 頁、第342 頁 至第348 頁、第364 頁至第370 頁、第375 頁至第385 頁、 第404 頁至第407 頁、偵卷第12頁至第20頁、第218 頁至第 220 頁、第243 頁),復有臺北市政府政風處101 年1 月18 日北市政二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附件、露台整修工程案 之風閣公司、基業公司投標書及授權書、臺灣土地銀行內湖 分行支票暨扣款傳票影本、露台整修設計監造案之大石建築



師事務所投標文件、典藏空間工程案99年9 月23日、同年10 月8 日驗收紀錄、典藏空間工程案之施工計畫書、大石建築 師事務所收據、原民會分批(期)付款表、大石建築師事務 所石鵬鴻開設之臺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風閣公司開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內湖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表、基業公司開設之林口區農會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細表、被告周基伙匯款傳票影本、典藏空間工程設計監造案 、典藏空間工程案、露台整修設計監造案、露台整修工程案 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無法決標公告等資料、風閣公司、 基業公司、來普利公司、喜堂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佐( 見警聲搜卷第87頁、他卷第1 頁至第117 頁、第211 頁至第 213 頁、第221 頁、第223 頁、第320 頁至第322 頁、第39 9 頁至第400 頁、第411 頁至第413 頁、偵卷第26頁至第27 頁、第61頁至第62頁、第85頁至第87頁、第88頁至第102 頁 、第103 頁至第109 頁、第110 頁、第173 頁至第197 頁、 本院卷第82頁至第85頁),以及扣案之露台整修設計監造案 設計、監造服務計畫書、風閣公司收支明細表、大石建築師 事務所函文等資料(詳見本院卷第81頁扣押物品清單)可供 佐憑,足認被告等人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至於被告謝宜樺蓋用「林金城」印文部分,依據其與被告 周基伙之供述尚無從認定係以偽造之「林金城」印章蓋印而 來(見本院卷第45頁、第55頁背面),且證人林金城亦不否 認該印章之真實性,僅證稱未經其同意而蓋印(見他卷第40 6 頁),是此部分僅能認定被告謝宜樺係盜蓋林金城之印章 ,而非偽造其印章蓋印,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啟鏗謝宜樺2 人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周基伙李子琪簡千翔3 人所為,均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被告風閣 公司因其負責人即被告楊啟鏗、受雇人即被告謝宜樺、被告 基業公司因其負責人即被告周基伙、被告來普利公司因其負 責人即李子琪、被告喜堂公司因其受雇人即簡千翔,分別因 執行業務犯前揭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後段之妨害 投標罪,而均違反同法第92條規定,自應依法均科以同法第 87條第5 項之罰金。另起訴書雖以被告楊啟鏗謝宜樺就在 驗收紀錄廠商欄位內偽簽「林金城」署名部分,所犯為刑法 第217 條之偽造署押罪云云,然從該驗收紀錄整體觀察,於 廠商欄位處簽名蓋印而行使,顯有表示署名者親自出席驗收 程序,並對查驗結果負責,具有對外表示一定之意思,自屬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而非單純偽造署押而已,是起訴書 此部分顯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既屬同一,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法條諭知見本院卷第99頁背面 )。
㈡被告楊啟鏗謝宜樺就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 段之妨害投標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之條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楊 啟鏗、謝宜樺2 人於99年9 月23日、同年10月8 日驗收紀錄 上偽簽「林金城」簽名及盜蓋印文之行為,以及前揭事實一 、㈡部分被告楊啟鏗謝宜樺借用大石建築師事務所名義及 證件3 度投標露台整修設計監造案、前揭事實一、㈢部分被 告楊啟鏗謝宜樺借用來普利公司、喜堂公司、基業公司之 名義及證件多次投標露台整修工程案,及被告李子琪、周基 伙出借來普利公司、基業公司名義及證件供多次投標露台整 修工程案之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含於一行為予以 評價,為接續犯,均應各論以一罪。又渠2 人偽造「林金城 」署名及盜蓋「林金城」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 不另論罪。而被告楊啟鏗謝宜樺所為3 次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1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以及被告周基伙所為2 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 之妨害投標罪,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風閣公司、基業公司之代表人、受雇人分別因執行業 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因而受處罰,故渠等上開處斷之 罪,亦各應予分論併罰。
㈢另被告周基伙為17年12月5 日出生,於本件行為時,已年滿 80歲,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27 ),其所為上開2 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之妨 害投標行為,均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定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 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 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而本件被告楊啟鏗謝宜樺本應尊 重此制度,然為標得採購案件卻不擇手段,分別向被告周基 伙、李子琪簡千翔借用被告基業公司、來普利公司、喜堂 公司之名義及證件,及經同案被告石鵬鴻默許借用大石建築 師事務所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使政府採購法期待建立之公 平競標制度形同虛設,行為實值非議,惟念及渠等於犯罪後 均已坦承犯行,顯有悔意,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就被告楊啟鏗



謝宜樺周基伙、風閣公司、基業公司部分定應執行之刑, 並就該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儆懲。又被告楊啟鏗謝宜樺李子琪簡千翔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被告周基伙因傷害罪經臺灣高等 法院75年度上易字第51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76 年5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渠等於上開犯行後,已深表悔悟,經 此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受刑 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項 第4 款之規定,各宣告緩刑3 年,並命被告楊啟鏗謝宜樺周基伙李子琪簡千翔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 個月內各 向公庫支付10萬元、6 萬元、5 萬元、3 萬元、3 萬元,以 啟自新。
㈤沒收部分:典藏空間工程案之99年9 月23日、同年10月8 日 驗收紀錄已交付予原民會,雖非被告楊啟鏗謝宜樺所有, 惟其上偽造之「林金城」署名共2 枚,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 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驗收紀錄上 「林金城」之印文1 枚,既經認定係以林金城之真正印章所 盜蓋之印文,自非偽造之印文,而無從依刑法第219 條為沒 收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30 0 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第92條,刑法第28條、第 216 條、第210 條、第18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74條第1 項、第2 項第4 款、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210條、第216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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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來普利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風閣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堂聯合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