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203號
SLDM,101,訴,203,2014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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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2
日所為101 年度訴字第203 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21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應更正為如附件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21之「罪名及宣告刑 」欄,顯係誤漏,惟關於該部分之論罪科刑業於理由欄中詳 細論述,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件之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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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 │與被害人接│詐騙方法、交付支票票號(金額、發票日) │詐騙財物│損失總金│證據名稱及卷頁 │罪名及宣告刑 │
│號│(接洽人)│ │洽業務之人│ │(數量)│額(新臺│ │ │
│ │ │ │ │ │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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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松群化工公│99年4 月底至│「張博文」│自稱利洋公司「張博文」之人,於99年4 月底至同│洗碗精 │466,560 │★被告劉家志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劉家志共同犯詐│
│ │司 │99 年6月18日│ │年6 月18日間,向松群化工公司(下簡稱松群公司│25,920公│元 │(本院卷第70、205 頁) │欺取財罪,處有│
│ │ │間 │ │)佯稱利洋公司欲購買洗碗精共25,920公升,致松│升 │ │★告訴人即松群公司業務柯德旺於│期徒刑柒月。 │
│ │ │ │ │群公司陷於錯誤,而將商品送至利洋公司,並由利│ │ │ 警詢之指訴(100 年度偵字第 │ │
│ │ │ │ │洋公司先開立票號AC0000000 號支票1 紙(262,44│ │ │ 4819 號卷一第198 至200 頁) │ │
│ │ │ │ │0 元、99年7 月5 日),假意支付貨款(204,120 │ │ │★票號AC0000000號支票影本及退 │ │
│ │ │ │ │元尚未交付支票),嗣因該支票跳票,且利洋公司│ │ │ 票理由單各1紙(100年度偵字第│ │




│ │ │ │ │人去樓空,始發覺受騙。 │ │ │ 4819號卷一第201至20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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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