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81號
KLDV,103,補,281,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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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柒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零肆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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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