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謝仁智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零柒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柒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零肆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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