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86號
KLDV,103,司促,4586,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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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8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黃政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89,473元整。
  (二)利息計算:
   1.依契約書第3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
    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利息。
   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下同)6,011元。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99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
    89,47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四)又按契約第11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99年7月26日起,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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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