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54號
債 權 人 吉祥企業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董慧苓
債 務 人 蔡信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