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908號
KLDV,103,司促,3908,2014050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曾琬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