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23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債 務 人 曾慧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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