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8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柏格爾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藍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以下同)300元,延滯二個月計
付700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1,200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藍美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4,290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3,962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9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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