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784號
KLDV,103,司促,3784,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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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784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柏格爾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藍美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延滯一個月計付新臺幣(以下同)300元,延滯二個月計
  付700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1,200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藍美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4,290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3,962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9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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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