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附民字,103年度,18號
KLDM,103,基簡附民,18,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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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楊麗月
被  告 陳星合
被  告 李文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於103年5月20日受理之103年度基簡字第747號
竊盜案件,經原告於103年5月23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103 年度
基簡附民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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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