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盧再傳
吳海蘭
再審相對人 嘉義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敏惠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義市政府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103年度簡再字第 1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
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 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
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 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