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至尊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秋蓮
原 告 立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俐英
原 告 裕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景仲
原 告 辰翊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銘哲
原 告 德豐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慧玫
原 告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綠娟
原 告 福圓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連振
原 告 家佳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淑惠
原 告 協晉遊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寶芬
原 告 兆豐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朝明
原 告 大豐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饒万泰
原 告 來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盧鴻嶢
原 告 金海岸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戎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花冠
訴訟代理人 顏瑞瑩
王忠義
輔助參加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魏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原告均因所有之柴油汽車經被告認定排放黑煙超過排放標 準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裁處罰鍰 。然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均遭駁回,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而原告起訴主張渠等遭取締時之檢驗地點位在阿里山森林遊 樂區停車場,其海拔高度影響氣壓數值,但被告當時採用柴 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所定之「無負載急加速排氣 煙度試驗法」並未如「全負載訂轉速排氣煙度試驗法」按氣 壓變化修正試驗結果,有所違誤且有違平等原則,故主張原 裁罰處分違法等語。茲因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 所定無負載急加速排氣煙度試驗法與全負載訂轉速排氣煙度 試驗法對於是否以氣溫、氣壓修正試驗結果之不同規定,有 無違反平等原則乙節,乃屬本件之主要爭點。而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為柴油汽車排氣煙度試驗方法及程序之訂定機關。經 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45條第 2項命兩造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輔助參加乙節以言詞陳述意見後,認參加人確有輔助被告之 必要,故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彩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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