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3年度,14號
CYDV,103,親,14,2014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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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14號
原   告 陳隆安
被   告 張存在
兼法定代理 張瓊文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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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