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49號
CYDV,103,補,149,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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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9號
再審原告  黃英聰
再審被告  羅森州
      羅茂桓
      羅金融
      郭宗旭
      張志遠
      郭宗典
      郭宗鵑
      郭宗燕
      郭宗冬
      黃瑋麟
      黃筱玫
      張志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
訴第1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5,17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7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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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