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553號
CYDV,103,繼,553,201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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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簡金塘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許麗瑾(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
  ○里0 鄰○○路000 巷00號7 樓2 )之兄弟,為繼承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03 年2 月1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麗瑾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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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