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林陳善
相 對 人 林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處分財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7日本院103 年度監宣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人林月美之父 親林金石於民國102 年5 月12日死亡,且遺產相對人享有法 定繼承權,今抗告人已向法院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故抗 告人與相對人並無利益相反或不得代理之情事,爰請鈞院依 照抗告人所附遺產分割協議書,准予核發抗告人得處分相對 人所取得遺產之證明文件,以利辦理繼承登記等語。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未受分配如附表所示編號7 至9 之三 筆土地,並非無為相對人之利益考量。如附表所示編號7至9 之三筆土地係農牧用地,應由有從事農業耕種能力之人耕種 ,否則將與農業發展條例相牴觸,然相對人於76年住進台南 教養院,已無從事農業耕種能力,農業用地取得又不能荒廢 無耕種,如附表所示編號7 至9 之三筆土地一年只種植2次 水稻,收成在農村是勉強生活而已,爰請求准予核發依遺產 分割協議書分割之證明文件,以辦理繼承登記等語。三、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第二節有規定者外, 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次 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 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 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之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亦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前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102 年7 月15日裁 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等情,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依前揭規定,抗告人非為相對人之利 益,不得處分不動產。抗告人雖主張:如附表所示編號7 至 9 之三筆土地係農牧用地,應由有從事農業耕種能力之人耕 種,否則將與農業發展條例相牴觸,然相對人於76年住進台 南教養院,已無從事農業耕種能力云云。然依抗告人所提出 之分割協議書所載,係欲將相對人繼承之遺產為如附表所示 之方式分割,就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6 及編號10部分平均分
配,然就如附表所示編號7 至9 部分,相對人並未受分配, 且未受任何補償,並無證據證明抗告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使相對人取得相當之代價,顯與法條規定「為受監護 人之利益」之要件不符。綜上所述,抗告人主張之前揭處分 行為尚難認係為相對人之利益所為,且抗告人亦未提出其他 積極證據以資證明前揭處分行為係對相對人有利之處分。是 本件抗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原審駁回抗告人 之聲請,經核無不當,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失當, 求予廢棄,抗告人之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項、第449 條第1 項、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洪嘉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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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坐落地號或門牌號碼│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分 割 方 法 │
│ │種類│ │ │平方公│ │ │
│ │ │ │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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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嘉義縣鹿草鄉竹子│養 │ 2498 │2/420 │繼承人各得 │
│ │ │段298 地號 │ │ │ │1/840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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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嘉義縣鹿草鄉竹子│建 │1508 │5/147 │繼承人各得 │
│ │ │段300 地號 │ │ │ │5/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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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土地│嘉義縣鹿草鄉竹子│建 │795 │5/147 │同上 │
│ │ │段300-1 地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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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土地│嘉義縣鹿草鄉竹子│建 │306 │1/21 │繼承人各得 │
│ │ │段304-1 地號 │ │ │ │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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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土地│嘉義縣鹿草鄉竹子│建 │387 │4/189 │繼承人各得 │
│ │ │段305 地號 │ │ │ │1/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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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土地│嘉義縣鹿草鄉竹子│建 │7004 │1/63 │繼承人各得 │
│ │ │段305-1 地號 │ │ │ │1/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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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土地│嘉義縣鹿草鄉龜佛山│田 │1250 │全部 │由林聖仁全部│
│ │ │段重劃小段344地號 │ │ │ │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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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土地│嘉義縣鹿草鄉龜佛山│田 │1290 │1/6 │由林進原取得│
│ │ │段重劃小段1116地號│ │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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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土地│嘉義縣鹿草鄉龜佛山│田 │1119 │全部 │由林聖賢全部│
│ │ │段重劃小段1443地號│ │ │ │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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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房屋│嘉義縣鹿草鄉松竹村│ │96.1 │25000/10│繼承人各得 │
│ │ │13鄰153號 │ │ │0000 │6250/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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