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陳妙芬
關 係 人 李昇鴻
陳李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未成年之李昇鴻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李金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李昇鴻(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李金龍遺產繼承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李昇鴻(民國00年00 月0 日生,下稱未成年人)之母,未成年人之父李金龍於10 3 年3 月24日過世,聲請人與未成年人同為繼承人,而聲請 人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因利益迴避,爰依民法第1086 條規定,選任陳李金英為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以處理李 金龍之遺產繼承事件。
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3 份及同意書1 份為憑,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又審酌聲請人請求選 任為未成年人特別代理人之陳李金英,為未成年人之姑姑, 係被繼承人李金龍之姊姊,於聲請人所述辦理遺產繼承事件 中,並非繼承人,亦無不適或不宜擔任未成年人代理人之消 極原因,陳李金英同意擔任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堪認由 陳李金英擔任未成年人於辦理被繼承人李金龍遺產繼承事件 之特別代理人,對其權益應可善盡保護責任。準此,經核本 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