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48號
CYDV,103,司促,4748,2014050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7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孝明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游孝明 住居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戶役政資料電 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