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56號
CYDV,102,重訴,56,201405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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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張菁倚 
      張家淇 
      張玉珠 
      張玉燕 
      張玉滿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
地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530,5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319 元,尚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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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