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青賢
右當事人與卡他湯波公司等間因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
臺幣八十萬元或美金貳萬玖仟零叁拾捌元,按給付時臺灣銀行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後
,依新臺幣或美金較高者給付之,及自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上訴理由㈠狀請求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
或美金陸萬零陸佰壹拾元,按給付時臺灣銀行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後,依新臺幣或美
金較高者給付之,及自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擴張請求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或美金叁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部分,核其訴訟標
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肆仟零壹元,未據繳納,茲限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民事第十五庭
~B1 審判長法官 劉靜嫻
~B2 法官 陳昆煇
~B3 法官 吳光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B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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