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62號
CYDM,103,聲,462,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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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東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東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蔡東洋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00年度聲字第118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 1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105年3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8 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月23日,有該署103年5月9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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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