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畯宗(原名顏嘉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畯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顏畯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各以98年度上訴字第499號、100年 度嘉簡字第349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且移 付接續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 期原為民國105年10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日數28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9月25日,有該署103 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