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3年度,674號
CYDM,103,嘉簡,674,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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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昌庭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26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昌庭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其不思正途獲取金錢,反 利用他人急迫之際牟取重利,破壞社會金融秩序,惟並未以 暴力討債,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103年度偵字第2607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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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