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39號
NTDV,103,聲,39,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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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葉坤土
相 對 人 張傑鈞
      張傑皇
      張董麗珍
      張傑奕
      張傑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叁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5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上字第42 0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連帶負 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 係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訴訟費用則由相對人預納,而聲請 人所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㈠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4 32元、㈡地政規費4,200 元,合計41,632元,故相對人應連 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1,63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 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此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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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